金融科技協會策略聯盟共同聲明稿
金融科技業引領期盼許久的「金融科技監理沙盒」法案,金管會於106年1月13日,首度邀集金融科技相關協會代表與業者召開「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」草案溝通會議。但可惜的是金融科技業多數反應:看到的是「更多的限制,不是支持」。臺灣金融科技協會(籌備會)、中華金融科技產業促進會(籌備會)、與台灣金融科技發展協會(籌備會)聯署聲明,表達金融科技業者有條件支持此條例,並提出條例修改的五大訴求,希望金管會採納與調整。
聲明稿指出: 金管會推出「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」,有助於金融科技業者從事負責任創新,對掌控金融秩序確有幫助,但目前條例規範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監理作為,就立法範圍,僅侷限於金管會主責的法規,對創新事業模式也有許多限制機制,立法精神相對保守。建議政府應以更創新開放的態度支持創新產業發展。目前草案部分條文未能完全因應國際潮流與產業需求,我們建議主管機關能積極引導台灣金融科技業者朝「負責任創新」發展,建議分為以下五大訴求:
- 設立行政院級「金融科技發展」單位,負責協調跨部會議題。主管機關積極參與監理科技實驗及參與公務員的免責。
由行政院成立「金融科技發展辦公室」,負責協調跨部會議題。主管機關與監理單位應積極參與並給予參與實驗公務員免責權。
- 立法精神由正面表列轉成負面表列,並擴大法規免責範圍。
創新難以事先界定範圍或模式,依據系統性風險防範與比例原則,列出不可逾越的監理紅線。擴大法規免責範圍建議納入所有銀行、保險、證期、投信投顧等相關法規。監理機制要依比例原則設計。
- 由監理防弊思維精進到創新事業發展與監理並重思維與原則。
制定合理實驗期間,容許實驗期間調整事業模式,准許於實驗完成後與立法完前的「空窗期」繼續營業。目前國際打的都是團體戰,政府應鼓勵金融生態圈發展,容許以生態圈夥伴聯合參與模式申請。
- 金融監理應去除高資本額門檻,專業門檻才是重點。
監理的重點是風險防範,而不是設立高資本門檻,阻擋新創進入。成功的新創公司都是逐步增資成長。資本額限制對風險消除助益不大,卻會阻礙創新。
- 由國發會、經濟部、金管會、外交部共同建立獎勵機制,鼓勵創新業者與人才。
政府與民間協力建立金融科技生態圈創新基地與共通平台,推動金融科技信保基金專案。國發基金於「亞洲。矽谷」項下,匡列「金融科技與數位經濟」專屬基金。政府協助新創業者進入資本市場,訂定具彈性新創公司債、股權交易框架與監理機制。